
(1)交易各方能自由地決定他們認為合適的合同關系;(2)規則應該有遠見,技術上保持中立; (3)只有在滿足電子商務需要的前提下,才能修改現行規則或啟用新規則; (4)起草過程不僅包括高科技企業等已上網企業的參與,也要包括還未上網企業的參與。歐盟認為,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立法和條例框架,讓它能為電子商務所用。這些應依賴于歐盟內部市場主要原則的應用。
考慮到電子商務跨國界的實質,需要達成全球共識。歐盟委員會不僅同其主要貿易伙伴進行雙邊對話,也在適當的多邊論壇上積極開展同政府、企業間的國際對話。
如同在“信息高速公路”問題上達成的共識一樣,要在網絡貿易問題上達成全球共識是有困難的。發達國家可以相對容易做到這一點,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網絡貿易、電子商務涉及國家主權、思想文化、意識形態等諸多問題。雖然網絡貿易可以帶來各種各樣的好處,但這些好處在發達國家之間的分配本身就是不均衡的,更不用說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