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體的智能性
網絡犯罪屬于智能型犯罪。根據有關調查,網絡犯罪作案人員大多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智商較高,計算機網絡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突出,作案前往往經過精心策劃,通過互聯網非法侵人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的網絡系統,竊取政治、經濟和軍事機密,或者向計算機輸人非法指令篡改、偽造他人的銀行賬戶、存折以及信用卡,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犯罪主體的智能性主要表現在:行為人聰明,智商高,邏輯思維能力強,并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行為人往往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或者處于單位的關鍵位置,工作成績突出,對專業技術精益求精,或者正在學習的學生對計算機及其網絡有特別興趣,以致如癡如狂,在西方這類犯罪被稱為“白領犯罪”;行為人年齡偏低,趨于年輕化,他們精力旺盛、富有好奇心和冒險性,為了顯示自己的才能,或者追求物質利益,或者為了報復社會,或者為了搞惡作劇,往往艇而走險實施計算機網絡犯罪。
(二)行為的隱蔽性
在網絡的虛擬空間里,對所有事物的描述都是無形的電子數據和信息,作案者也是通過程序和數據信息等無形操作隨時實施犯罪。正是由于信息犯罪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以及犯罪行為實施后對計算機網絡等信息載體不產生任何破壞,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跡,犯罪行為不易被發現、識別和偵破,犯罪的成功率高,風險性很低。據統計,在網絡犯罪嚴重的美國,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破案率不到10%,而其中定罪的不到3%。
(三)手段的多樣性
由于網絡以及信息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異的多樣化高技術作案手段,偷竊機密,調撥資金,金融投機,到竊軟件,偷漏稅款,發布虛假信息,私自解碼侵人或者破壞網絡資源等犯罪活動層出不窮,花樣縈多。因此,實施網絡犯罪的行為人往往要使用多種手段進行犯罪,例如實施網絡盜竊
時,必須首先非法侵入網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