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上述各國、各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在實踐中都認識到,網上銀行還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基本上也仍處于探索、認識階段。它們在網上銀行發展之初都能夠及時做出響應及判斷,提前研究網上銀行業務對銀行業風險管理產生的現實沖擊和潛在影響,向銀行業提供風險揭示或最佳做法的指引,并以法規形式確定網上銀行的市場準人程序和持續監管要求,這一方面保證了網上銀行在審慎的框架下穩健經營,更重要的是向市場傳遞了監管部門支持銀行業利用新技術進行金融創新的信號。
二是各監管當局都把因特網作為銀行拓展產品和服務的渠道之一,因此,現有銀行以“水泥加鼠標”方式開展傳統業務,不是監管人員審查的重點,也不必履行嚴格的市場準人手續,監管當局更關心的是與傳統業務不同、具有因特網特性的新服務形式,如賬戶整合、電子賬單呈示等。
三是監管當局普遍重視虛擬銀行問題。虛擬銀行的出現是對傳統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的極大挑戰,因此,虛擬銀行的設立、變更及退出是市場準人管理最為關注的領域,各監管當局都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和監管標準。
四是監管當局在市場準人環節普遍要求中介機構的參與,規定新設虛擬銀行或現有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之前必須提交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鉆報告。
五是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識別和管理手段的要求是類似的。網絡技術使傳統的銀行風險形式出現新的內容,監管當局普遍關注與技術有關的風險問題,并強調技術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還專門出臺技術風險管理指引,如美國OCC的《技術風險管理》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電子銀行服務的安全風險管理指引》等。
六是雖然持續性監管的內容重點在與技術有關的風險、但各國(地區)對網上銀行業務的持續監管程序與傳統銀行業務監管程序區別不大,在衡量風險大小時,都兼顧對網上銀行業務本身的風險大小評估和對網上銀行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評估。但是,盡管存在諸多共同之處,由于網上銀行發展階段的差異、歷史上形成的法律傳統和監管理念的不同,各監管當局之間在市場準人要求和具體監管做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別。這里僅舉幾例:美國、歐盟不反對按照銀行法或有關條例新設虛擬銀行機構,但香港地區則除現有持牌機構轉型為虛擬銀行外不允許本地新設虛擬銀行;在網上銀行的持續性監管上,英國風險監管框架基本不進行現場、非現場的嚴格區分,美國有此區分,但沒有專門對網上銀行提出非現場監管要求、而香港地區則非常重視非現場監管工作,專門設計了“技術風險檔案”管理系統。此外,在網_L銀行跨境展業的管理方面,歐盟內部各成員國面臨的監管環境要比美國和香港地區寬松一些。